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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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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抵制非法集资的通知

发布者:  时间:2017-06-20 00:00:00  浏览:  来源:

校内各网络用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强化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同时也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请大家认真阅读下文“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注意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网络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0日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类型和常见手段

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多样,大致分为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债权、股权等四大类。其常见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具体表现为: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利用精神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等等。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典型手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主要有6种:假冒民营银行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等信息,诱骗群众投资;以“养老”的旗号,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

如何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要做到“四个不”: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三是对企业“背景”不迷信。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老年人应该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是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当老年朋友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并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等进行深入了解。同时建议老年朋友通过金融机构选择低风险的产品进行理财,保障资金安全。

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形

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社会公众要谨防这三种情况: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高度警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从线下到线上转移的趋势,个别不法分子更是借助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兴起,利用一些新兴领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监管真空,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目前,P2P网络借贷和私募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生大量非法集资案件。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谨慎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避免上当受骗。

一般的投资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

投资公司仅是经工商注册的一般企业,而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开展投资咨询等。未经批准,不允许吸收公众资金。目前,社会上大量的投资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向群众许诺高额收益吸引投资,这些所谓的理财产品都不是经批准或备案的正规金融产品,风险极大,广大群众不要盲目投资参与。

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应该怎么办

一旦发现企业或者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作为集资群众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案例精选 财富公司非法集资案

[案例简介] 2009年初,数千名群众在武汉某财富公司闹事十余天,迫于无力兑付承诺公众的高息及本金,该公司总经理刘某到武汉经侦支队投案自首,该案涉及群众5000余人,涉案金额达9.23亿元,是武汉市近年来发生的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犯罪事件最长、亏损最大的涉众型非法集资案。省、市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省委、武汉市市委主要领导均作出重要批示。经过10个多月以来的艰苦奋战,终于成功侦破该案,目前抓获并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21名,追缴价值3亿余元的涉案资金,房产、古董、字画。

[作案手法] 承诺高收益回报

该公司成立以来,以15%~30%的高额年回报率吸收客户资金,客户主要是公司业务员的亲戚、朋友,再由这些客户介绍自己的亲戚、朋友熟人到公司投资。客户将款汇入公司出纳的个人账户后,公司与其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并出具收款收据。同时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承诺年息15%~30%固定收益支付给客户。公司财务人员将吸收的客户资金汇入公司法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由个人进行各种投资及挥霍。公司成立至案发共非法集资9.23亿元,已兑付客户本金4.46亿元,尚未兑付3843名客户本金4.77亿元。

[案件警示] 拒绝高利诱惑

广大投资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拒绝多种高利诱惑,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所谓的投资项目要提高警惕,要着重做好“三看”:一是看对象。看他是不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在筹集资金。二是看回报。是不是承诺超常的高利回报。三是看营销。看营销是否公开宣传,以公开宣传的形式募集资金。看清三点以后再做审慎的投资决定。

案例精选 投资担保公司非法集资案

[案例简介] 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乌鲁木齐市84家由外地人员成立的投资担保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册、打广告、业务员拉客等方式,以第三方企业经营为借口,已承诺高额月息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4.62亿元,涉及受害群众3447人。投资资金以现金、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转入犯罪嫌疑人控制个人账户后,除部分用于店面装修、个人消费外,大部分用于发放高利贷赚取非法收益。其主要犯罪手法是:

(一)精心包装、虚假宣传。一是包装经营环境。将公司办公地址选择在繁华地段,精心装修,并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全套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给投资人造成合法正规的错觉。二是虚构投资项目。精心炮制所“投资”项目的公司简介、企业文化、项目概况等整套虚假资料,并制成海报张贴,但项目大多不在本地,无法核实。

(二)温情拉拢、暴利引诱。以辨别能力较差的老年人为作案对象,由业务员在超市、商场、休闲广场等老年人出入较多的场所发放虚假宣传资料,热情邀请老年人到公司考察或参加免费体检、免费聚餐等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对老年人宣传虚假项目及赢利前景,以暴利引诱老年人投资。

(三)利用政策、巧妙伪装。通过断章取义地向投资者宣传国家对民间融资的相关政策进行伪装,鼓吹投资者借款给其公司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受法律保护的民间融资行为,并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等手段掩盖其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的实质。

案例精选 利用P2P设置非法集资陷阱

[案件简介] 犯罪嫌疑人邓某于2013年5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到2013年10月底,“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约人民币1.3亿元。东方创投网站投资人数超过1300人,平台按不同借款期限向投资者承诺付月息:1个月期3.1%,2个月期3.5%,3个月期4.0%。东方创投对投资者长期以“本息保障”、“资金安全”、“账户安全”进行公开宣传,实际上,平台募集资金都是投资人直接打款至邓某的私人账号,或者打款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某的私人账号,具体投资款均由邓某个人支配。东方创投吸收资金中,一部分被犯罪嫌疑人用于购买不动产投资,另一部分用于日常返还投资人提现需求。3个月后,邓某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人提现困难。犯罪嫌疑人邓某、李某某相继到公安机关自首。

[作案手段] 虚假借款信息+高额回报利诱

东方创投通过公开宣传,向投资者承诺“本息保障”、“资金安全”、“账户安全”,并许以3%至4%的高额月息收入,在较短的时间内即吸收了约1.3亿元资金。

[案件警示] 警惕网络P2P非法集资陷阱

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主要有三种:资金池模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发布虚假高利借款信息,并通过“借新还旧”短期募集大量资金。作为广大群众,一定要了解网络借贷经营者所必须坚守4条红线:一是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案例精选 房地产开发实为集资骗局

[案例简介]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江苏省宿迁市人石某某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高利息为诱饵,先后向王某某等人大量吸纳资金,先后向王某某等人大量吸纳资金,集资金额合计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的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5.1亿余元未能返还。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王某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案手段] 虚假项目+高额收益+“庞氏骗局”

1.以房地产投资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本案中,石某某个人成立公司,以投资房地产项目为名吸收资金,实际上吸收的19亿余元资金中,用于经营的不足1亿元;王某某吸收的3.1亿元集资款中,用于经营的也只有约0.67亿元。其余绝大部分集资款或者被用于支付集资人本息,或者被挥霍。所谓的投资房地产项目只是一个谎言与噱头而已。

2.高额收益回报诱惑。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吸收资金,广大投资者在其允诺的高额收益诱惑下纷纷投资,使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3.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投资者本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为了能够维系非法集资的资金链,使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后续集资款返还前期集资参与人的本息,也就是制造“庞氏骗局”,使集资参与人不明真相,持续投资。

4.发展下线扩大集资规模。本案中,石某某与王某某是上下线关系,石某某吸收王某某等人的资金,而王某某资金来源是非法吸收的他人资金。石某某通过发展下线为集资提供便利,而王某某则通过先吸收他人资金,再用集资款参与他人的集资项目获取中间收益。双方皆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依法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警示] 任何行业的高息集资行为都须高度警惕

随着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房地产行业发展从顶峰开始回落,房地产行业收益将逐渐归于正常区间。个别房地产公司或个人以高额收益向社会集资时,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要了解行业真实的投资收益率是否能够支撑其允诺的高额收益。其实,不仅是房地产行业,任何行业、企业抛出的高利回报投资项目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市处非办提醒广大市民,坚决远离非法集资行为,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投资收益,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湖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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