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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北科技学院校园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7-01-02 00:00:00  浏览: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科技学院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是由学校投资建设的、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服务的计算机网。该网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全校范围的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通过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ANNET)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是各学院、部、处、室、馆和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条 校园网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校园网络的建设由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校园网的具体建设、管理及实施的机构为校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

第四条 网络中心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院的要求制订校园网的发展建设规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2.执行国家及学院制定的校园网络管理政策;

3.负责主干网的设备管理、运行管理,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4.负责学校主页的建设与维护;

5.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

6.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7.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级有关单位及上级网络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8.负责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部、处、室、馆视情况可组建子网。组建子网的院、部、处、室、馆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子网(又称信息化建设)工作,对本级子网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应确定本级子网的网络信息(管理)员。子网接入单位须服从网络中心的管理。

第六条 子网网络信息(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子网IP地址,规划本单位子网的发展和扩充;

2.具体负责子网内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3.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4.代表本单位与网络中心协作,共同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IP地址与子网接入

第七条 校园网IP地址由网络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八条 入网用户必须向网络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用户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及本单位网络信息(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私设IP地址。网络中心有权拒绝私设IP地址的用户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需要组建子网的单位应向网络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子网建设规划,由网络中心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扩充子网和校外单位或个人连网。否则,网络中心有权收回IP地址并拒绝其接入校园网。

第十条 子网接入单位职责:

1.按照学校网络建设的统一规划,负责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

2.指导网络信息(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3.负责和承担下一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

4.负责本级网络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5.负责保存本级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级有关单位及上级网络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网接入用户(分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两种,个人用户又分教工用户和学生用户两种)必须符合国家、CERNET、CHINANET以及学校有关上网用户资格的规定。用户在网上的行为必须严格服从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服从CERNET、CHINANET及学校有关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用户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上网费,过期不交者,网络中心有权停止用户与校园网的连接、收回IP地址。

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负责用户资格及使用情况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其入网申请或取消其入网资格。

第十四条 用户入网必须填写《湖北科技学院校园网用户申请表》,办理有关手续,网络中心审查同意后在有关系统上开户。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十五条 对于以局域网方式接入的单位用户,其入网使用的网络产品(网卡或集线器等)应在网络中心注册登记,必要时网络中心有权要求其更换网络产品,以确保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信息站点和服务器管理

第十六条 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文责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十七条 需要设立Web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对校外公开站点的单位,必须由用户向网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网络中心审核,主管校长审批。服务提供单位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上述站点须接受网络中心的监督。

第十八条 校园网上站点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 未经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校内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BBS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一经发现,网络管理中心即将其从网上隔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除网络中心与图书馆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开设VOD(网络视频点播)。

第六章 网络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十条 湖北科技学院网络信息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对外发布的湖北科技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信息,是学院对外宣传和外界了解学院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的管理由学校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各院(系)、部、处、室、馆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维护。网络中心负责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网络信息安全及校园网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校内新闻归口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编辑和对外发布,详细规定参加《湖北科技学院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办法》。学校统计数据归口学校办公室统一编辑和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的维护,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主页和信息内容的采编,定期对主页和信息内容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主页信息的增减和更新,须经院、部、处、室、馆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上网发布。

第七章 个人网络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发布是指网络用户以个人的名义(实名或匿名)在网络个人信息服务站点中(如BBS、聊天室、个人主页等)公开发布的文字、图片、及其它媒体的言论、作品等。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发布、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文责自负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用户必须先在网络中心或有关单位以实名登记有关的信息,方可在网络个人信息服务站点(如BBS、聊天室、个人主页等)以实名或匿名方式上网发布信息。学工处负责制定学生个人网络信息发布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上网信息、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不文明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九条 网络中心或有关单位有权对个人用户上网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内容,网络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删除、隔离。网络中心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八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所有网络工作人员和用户都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不文明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的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发现问题须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对造成较大影响者,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得在网上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系统软、硬件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网络中心或有关单位有权根据国家现行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凡违反安全规定的信息严禁上网。网络中心有权依法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警告、停止网络连接,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都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三十五条 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试行)》(湖科办发〔2012〕13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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