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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北科技学院电子邮件管理制度

发布者:  时间:2018-01-24 00:00:00  浏览:  来源:

为保障我校校园网电子邮件服务的正常使用,规范我校校园网电子邮件的使用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湖北科技学院电子邮件管理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条 网络管理中心提供湖北科技学院电子邮件服务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①应当将电子邮件服务和使用规则告知用户举报和投诉垃圾电子邮件的方式

②电子邮件服务器应当使用固定IP地址;

③应当及时堵塞电子邮件服务器安全漏洞;

④向用户提供群组发送电子邮件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⑤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⑥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⑦应当对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内容和个人信息采取保密措施,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检查外,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内容和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获取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 垃圾电子邮件管理

第三条 网络管理中心采取以下的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垃圾电子邮件管理:

①对发送垃圾电子邮件的特定网络地址、电子邮件进行屏蔽的功能;

②具备限制采自相同客户端网络地址的并发连接数量超过最大限制值的功能;

③具备限制来自相同客户端:网络地址的连接频率超过最大限制值的功能;

④具备限制本地电子邮件用户一次性发送同一电子邮件发送量的功能;

⑤具备判别电子邮件虚假路由,对伪造虚假路由的电子邮件限制发送的功能;

⑥具备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或采取用户身份认证;电子邮件转发授权控制措施的功能;

⑦具备对大量群发、连发同样特征的已知垃圾电子邮件进行拦截的功能,其中特征指电子邮件长度、信条字段、信体符合特定条件。

第三章 账号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和学生免费获得一个工作邮箱。

第五条 教职工的工作邮箱及网络磁盘的存储总空间为200MB;学生的工作邮箱及网络磁盘的存储空间为50MB。

第六条 当教职工和学生离开湖北科技学院的时候,工作邮箱的使用权限将被自动收回。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八条 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未经授权不得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十条 不得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十一条 不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第十二条 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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