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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北科技学院校园卡卡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8-09-19 00:00:00  浏览: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北科技学院新校园卡一卡通系统现已正式运行,为规范校园卡的管理,维护校园卡使用的正常秩序,保障广大师生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常使用校园卡应用系统,实现统一系统管理、统一身份识别、统一信息服务、统一帐户结算的管理和服务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系统由卡务管理中心负责运行维护。卡务管理中心(下称卡务中心)隶属网络管理中心,卡务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技术管理、卡务管理(校园卡的充值、发放、挂失解挂、销户、商户的接入开通)及培训咨询服务;财务处代表学校负责校园卡银行账户的管理(包括账户开设、结算、代扣代缴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 校园卡(包括虚拟校园卡)由卡务中心负责制作并发放,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图书借阅、小额消费、门禁管理、机房管理等功能,是湖北科技学院智慧校园应用的重要媒介,校内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带有此类功能的卡片。

第四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公共财产,各使用部门和个人应自觉爱护,加强管理和保养。

第五条 校园卡持有人、与校园卡系统对接的部门及校园卡商户必须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严禁攻击破坏校园卡系统。若有此类行径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校园卡管理

第六条 湖北科技学院校园卡系统是校园“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隶属网络管理中心的卡务中心作为学校校园卡建设的主管单位,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及运行等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1.负责校园卡系统规划、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

2.负责校园卡各应用系统、平台的管理与监控,保证校园卡系统及相关网络设备的稳定运行及安全防护;

3.负责校园卡系统设备、网关等设备日常维护故障排除,保证各终端系统稳定运行;

4.负责校园卡系统的日常业务办理(包括卡片设计制作、申购、发行、充值、挂失、冻结、解挂、补卡、注销等);

5.负责校园卡网上办事大厅网站的运营及维护;

6.负责校园卡系统规章制度的制度、应用培训及使用推广工作;

7.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校园卡数据支持。

第七条 卡务中心在财务处的指导下负责校园卡系统持卡人帐户清算、销户和商户账户的核算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是校园卡系统账户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卡银行账户的开设、管理、资金的归集、核算及划转。经财务处授权,卡务中心在手机端开设微信充值方式,校园卡持卡人可通过微信钱包对校园卡进行充值,资金直接转入学校校园卡银行账户。经财务处授权,卡务中心在各食堂设置现金充值窗口,该窗口负责办理校园卡的现金充值业务,确保现金及时入账。

第九条 后勤处是各食堂、超市等校园卡商户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后勤处商户刷卡行为的日常监管、商户账目的核对并协助卡务中心做好商户开户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校园卡账户管理、商户管理与结算

第十条 财务处是校园卡系统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开设专用账户用于校园卡系统的资金归集与划转,拥有该账户查询权、支付权等所有权限;卡务中心、后勤处对该账户仅有查询权用于对账。

第十一条 校园卡商户定义。经部门申请获准使用或由学校要求使用学校校园卡消费系统(含虚拟校园卡支付系统)的校内各类经营点均为校园卡商户。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校园卡商户时,应由该商户的主管部门在OA 系统中填写《校园卡商户设立申请表》,经财务处、后勤处审核后交卡务中心批准方可设立。商户的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校园卡商户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该校园卡商户结算。

第十三条 校园卡商户的申请范围原则上仅限校内机构设立的经营点。如有非校内机构设立的经营点被批准成为商户,其所需的各类设备、接入费用、维修或更换费用原则上由商户自行承担。该类设备不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第十四条 校园卡持卡人消费时,如发生多收取费用的情况,该校园卡商户均应当场办理现金退款。如因系统原因发生校园卡商户重复收费时,该校园卡商户应服从学校对该商户结算帐户的调帐处理(在系统内向持卡人作“商户退款”处理,将该商户多收取的费用退还至校园卡持卡人帐户)。

第十五条 各校园卡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日常纠纷归口后勤处处理,最终解释权归卡务中心。

第十六条 校园卡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配合卡务中心的统一管理,确保应用子系统稳定运行、设备完好及网络畅通。在必要时,卡务中心可依据其对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确认并终止该应用子系统的对接服务或取消该商户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在校园卡各应用子系统或校园卡商户中,由学校统一提供的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学校承担(从校园卡专用账户支出)。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其保管者或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校园卡商户的结算周期原则上定为每月一次。

第十九条 校园卡商户结算时,由该商户的主管部门出具《商户营业统计汇总表》并签字盖章后交卡务中心核实,如无异议则交财务处核算后结算。如有异议由该商户主管部门向卡务中心申请账目核对,如确有账目偏差则由财务处授权卡务中心进行调账。

第二十条 财务处按年度设立校园卡系统维修预算项目。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系统日常维护和设备更新等。

第四章校园卡发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按使用群体分为教工卡、学生卡、普通卡及临时卡四种。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办理对象及持卡类型:

一、在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人事代理、同工同酬及外聘专家发放教工卡;

二、在人事处备案的临时工发放普通卡;

三、所有本专科生(含专升本)、研究生、留学生发放学生卡;

四、其他人员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可申请临时卡,临时卡最长授权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教工卡、学生卡、普通卡第一次免费办理,补办校园卡按照咸宁市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交20 元工本费;办理临时卡需交20 元押金(退卡时在卡片完好无污损的情况下,全额退还押金),临时卡遗失、损坏不退。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挂失:持卡人可通过手机APP、智慧校园微信企业号、校园卡服务大厅自行挂失,也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解挂:办理校园卡解挂业务时,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注销:持卡人离校时需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需持本人校园卡到卡务中心办理;临时卡持有人办理注销手续需持本人身份证。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已离校(学生毕业、退学、教职工离职、外聘人员离职、持卡人身故等),且未按时到卡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卡,卡务中心将在持卡人离校1 个月后自动注销该校园卡。若该卡尚有余额,则将校园卡内金额视为持卡人同意捐赠给湖北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作为该基金捐赠款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校园卡持卡人通过“湖北科技学院智慧校园微信企业号”中“校友捐赠”栏目,向湖北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校园卡小额捐赠。财务处负责定期将捐赠金额从校园卡银行账户划转至湖北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十九条 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只限本人使用。发现使用他人校园卡或涂改、伪造校园卡者,各部门有权拒绝服务,卡务中心有权停用和没收该卡。

第三十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校园卡账户金额不计算利息,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

第五章警示性条款

第三十一条 若校园卡遗失,应尽快挂失,挂失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挂失后若找回原卡,可到卡务中心办理解挂手续;办理补卡手续后,原卡立即作废,不能再办理解挂手续,发现原卡后卡务中心将其收回。

第三十二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交与卡务中心,若不上交恶意使用,造成持卡人损失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若遗忘密码,凭校园卡及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应对使用校园卡的一切行为负责,如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等所产生的疑义,持卡人可到卡务中心核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卡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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