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湖北科技学院信息中心网站!

政策法规

湖北科技学院校园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7-01-02 00:00:00  浏览: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网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学校信息的需求,客观展示学校形象,切实维护学校利益,促进校园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湖北科技学院校园网内从事网络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校外时政类新闻信息和事关学校的各类报道、评论等。

本规定所称校园网信息服务,包括通过校园网登载新闻信息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等。

第三条 学校下属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从事校园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学校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学校鼓励传播有益于提高师生素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校进步的健康、文明的信息。

第四条 湖北科技学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校园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园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两类:

(一)在学校门户网站上登载和播发信息的校内单位;

(二)建有校内二级网站,并在其网站上登载和播发信息的校内单位;

以上单位须经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后方可开展信息服务。

第六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园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校园网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专人负责信息管理;

(三)有明确的部门领导负责信息审核。

第七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园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关于信息管理相关人员安排的说明。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园网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申请确认。

第三章 校园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九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信息的内容。

第十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二)含有与学校决议相抵触内容的;

(十三)损害学校荣誉和利益的。

第十一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内容的信息;发现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依规对校园网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对校园网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校园网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校园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在发现有违法或违反本规定之行为且没有及时改正时,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有权暂时中止相关单位的服务权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它有关校园网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及安全管理按照《湖北科技学院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办法》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网络管理中心和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校园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湖科办发〔2016〕14号)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废止。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印发

湖北科技学院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  学院地址:湖北省咸宁大道88号